第五章 第三一一节 我的那位师哥,就是“木桶理论”中最短的那一块“桶板”!

诸位读者朋友,飞行员老王,因思想上犯有主观片面的错误,才导致看错飞行高度一千米。而险些造成机毁人亡的“一等飞行事故”的故事,到此算是讲完了。

不知道你们看后,是否已经弄明白了两个问题:

第一问题:在飞行活动中。没有,也不可能有!清清楚楚的,明明白白的“一等飞行事故”!

第二问题:在飞行活动中。表面清清楚楚,明明白白,瞪着眼睛所犯下的错误。它的背后,肯定隐藏着非常危险的,很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和疑点!

其所犯下错误的最终结果,将会是更加严重!更加惊人!而更加异常的惨烈!

这种造成“严重”“惊人”“惨烈”后果的根本原因,就是飞行员在空中那种特定条件下,犯了思想上“先入为主”的主观片面的错误!

【先入为主的解释:当先有了一种看法或先获得了一种印象时,这种看法或印象,就先在头脑中形成了深刻的概念。当再遇到不同情况时,就很不容易被接受。而总是以为先前的概念,才是正确的。这种总以为先前的概念才是正确的,而不去更新或接受新事物的思维,就是主观片面的错误。而这种主观片面的错误,就是盲目自以为是的绝色翻版!】

也就是飞行员老王十分感慨叙说地那样:“有时候‘自以为是’还真能害死人啦!”

诸位读者朋友,前文讲到: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有这样的一种情况,即同样的一件事情,在你看来是轻而易举易于反掌的。可是,要是放在某某人身上,那就是泰山压顶如临大敌了!

我上面讲述的那位强行着陆而出现“二等飞行事故”师哥,就属于那种泰山压顶如临大敌的,心有余而力不足的,“木桶理论”中那一块最短的“桶板”!

统观我们这位师哥的这次“二等飞行事故”的全过程。有着极其明显的漏洞与深刻的教训可供吸取。

△从组织程序上来看,纯属是由领导责任造成的该次事故。“木桶理论”真正的精髓,没有被有效的利用。这反映出领导上对飞行安全工作的麻脾与麻木!

例如:可放飞的天气,把关不严;可放飞的能见度标准掌握,失之过宽;领导们心里早已有数的个别的技术重点人员,没有注重特殊个例的掌控;……

△从技术补救措施上来看,指挥员在指挥上有失职、失策、失时的过失。请看如下事实:

⊙当他第一次复飞后,就应该果断地让其飞仪表大航线。用仪表穿云直接着陆的方法。可能就会着陆成功。

⊙当他第二次复飞后,就不应该让其再次建立航线。而让他在机场上空盘旋。地面再次起飞一架飞机,去与他集合。带领他下滑着陆。让他看到跑道后,直接落地。领队的飞机复飞。

⊙当他第一次复飞后,就应该及早地调来着陆探照灯。帮助他尽可能早地发现跑道。而不至于丧失了宝贵的近六七分钟的时间。